我报名参加了某国际旅行社赴香港的旅行团,旅游途中在导游带我们去的旅游商店购买了价值1.5万元的商品。回京后经检验得知,所购物品为假货。
为此,我找到旅行社,提出退货并退还购物款的要求。旅行社帮我办理了退货事宜,但货款未全部退还,差额部分的290元,旅行社表示是我持卡消费而产生的手续费,该笔费用因由银行收取,故这290元应由我自行负担。
请问,旅行社的说法对吗?
法律一点通
白昊法官:旅行社先行赔付留“尾巴”的做法是不对的。
根据《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安排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购买商品,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,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。
既然你们已经就退货、退款事项达成一致,你亦通过旅行社将所购假货全部退还,故旅行社就应先行垫付并退还你所购商品货款的余款,也就是说,290元余款应由旅行社支付给你。